新沂城市论坛

标题: 花钱落户须谨慎 违法合同属无效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5-4-27 14:57
标题: 花钱落户须谨慎 违法合同属无效 稿件来源: 劳动者报 发布时间:2015-04-27 09:55:15   由于家处偏远山区,自然条件较差,
花钱落户须谨慎 违法合同属无效

稿件来源: 劳动者报 发布时间:2015-04-27 09:55:15


  由于家处偏远山区,自然条件较差,交通也极为不便,为了孩子以后的学业着想及生活便利,家住陕西省商洛某县山区的赵海希望落户到西安户县某村。但由于其不熟悉法律程序,签订合同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希望落空。

  2010年3月,通过他人介绍,赵海与户县某村的村主任签订《入户协议书》,约定原告支付被告村上6万元入户费,村上接收原告为本村村民,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待遇,如建造房屋、子女上学、老人下葬等。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交纳入户费,村上也及时给赵海划分了宅基地。但在同年四月初,原告准备建房时,被告村村民以村上帐务不公开,入户费不知被谁贪污为由出面阻挡。从此,原告无法盖房、落户、分地,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入户协议书》,并要求村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户费,并承担违约金。

  该案审理中,被告村主任承认确实签订了《入户协议书》,签订该入户协议时候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但表示赵海的入户事宜是交由小组具体负责的,原告受阻是因村民对组长有意见,而不是因村上账务不公开,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法官从法理方面向原被告双方释明:该《入户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当认定其无效,原被告均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入户协议无效,被告村返还原告缴纳的入户费并承担利息。目前判决已生效,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所签订的《入户协议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其自始无效。因无效取得的入户费用,应当返还。(本文人物均系化名)(本报记者 任芳 实*生 高英子)







欢迎光临 新沂城市论坛 (http://bbs.0516k.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