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标题: 学生竞技游戏受伤 学校不对意外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5-4-24 15:14
标题: 学生竞技游戏受伤 学校不对意外担责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小刘和小硕是同学,同在某中学读高三。2008年12月的某个晚自*课间,两个小伙伴
学生竞技游戏受伤 学校不对意外担责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小刘和小硕是同学,同在某中学读高三。2008年12月的某个晚自*课间,两个小伙伴在教室里掰起了手腕,在较量的过程中小刘被掰伤,后被确诊为左肱骨干骨折。小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同时要求自己所在的中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小硕辩称,当天是小刘主动找到自己要求掰腕子。是小刘用力过猛才致使其受伤的,自己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小刘主动参与这项活动就应当承担意外事故引发的后果。小刘和小硕所在中学辩称,事情发生在晚自*课间休息时间,两位当事人都已满17岁,按各自的意识能力,都应当预见到游戏的危险性和后果。学校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而且该案损害的发生主要是意外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刘的诉讼请求。

  评析:《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刘和小硕已满17岁,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在职责范围内并不存在管理不当,因此对伤害后果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掰手腕”是中学生中普遍进行的竞技游戏中的一种,小刘没有证明小硕违反游戏规则,也没有证明小硕有侵害其身体健康的故意或过失。因此,小硕并无过错,无需对小刘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一鹤/文 田瑞果/画)







欢迎光临 新沂城市论坛 (http://bbs.0516k.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