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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聘“男性优先”不合法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5-4-21 15:50
标题: 招聘“男性优先”不合法 稿件来源: 沈阳晚报 发布时间:2015-04-21 09:45:52   ○问: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
招聘“男性优先”不合法

稿件来源: 沈阳晚报 发布时间:2015-04-21 09:45:52


  ○问: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否合法?

  ●答: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合法吗?

  ●答: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建议:为了顺利就业,如果用人单位非得写上此类条款,大可不必针锋相对坚决不从,何不顺水推舟,签了也无效,并不会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入职时未告知公司怀孕事实,入职后公司以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解雇合法吗?

  ●答: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解雇不合法。用人单位的行为实际上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是对怀孕妇女的歧视。

  (本报记者 苏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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