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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换招牌想赖账 老板是伙伴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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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5-4-1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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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换招牌想赖账 老板是伙伴共担责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4-13 09:57:34 法制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
酒楼换招牌想赖账 老板是伙伴共担责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4-13 09:57:34
法制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杨洋
2013年5月的一天,赵明找到小周,请他装修一家酒楼,双方约定装修费30万元。随后,小周尽心尽力忙了两个月,完工交付,赵明很满意。不过,由于资金紧张,赵明于当年7月10日给小周开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小周30万元,7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余下的9月30日前付清。
之后,赵明的“关东情酒楼”开业,但装修费却拖着不付。小周上门讨要,却发现2014年9月才注册的酒楼于同年10月14日即被赵明注销。8天后,在同一场所,王芳又注册成立了“关东情大舞台”。面对前来要账的小周,赵明和王芳都不愿给钱,装修时也没签合同的小周百口莫辩。
无奈之下,小周走进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赵明、王芳偿还拖欠的装修款和利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查询工商档案确定新旧老板是合作伙伴,应当共同承担债务偿付责任,判令赵明、王芳偿还小周装修款30万元,并支付欠款利息5850元。
法官庭后解释称,小周和赵明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存在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尽管欠条是赵明一人出具,但我们查询工商档案确认,赵明和王芳先后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使用的名称雷同、地址相同,两次登记仅相隔一个月,可以认定两人是为了在同一场所经营而要求小周装修。”此案主审法官说。
据此,法院认为,赵明和王芳属于共同经营、共享利益的法律关系,应该共同承担经营场地产生的债务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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