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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竞业限制不补偿 职工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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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5-3-25 10:31
标题:
约定竞业限制不补偿 职工可违约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5-03-25 09:36:07 凌某是A保险公司的客户部经理,
约定竞业限制不补偿 职工可违约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5-03-25 09:36:07
凌某是A保险公司的客户部经理,与单位签有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合同约定凌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相关工作,若违反约定,将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劳动合同到期后,凌某在家待业3个月,A保险公司未向凌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凌某到B保险公司就职,继续从事客户部经理工作。A保险公司得知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凌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凌某主张,双方虽签订有竞业限制约定,但未就补偿金进行约定,且其离职后,A保险公司超过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了A保险公司的仲裁请求。
评析:竞业限制的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范围和预期收益,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造成了一定影响,故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案件中,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并没有就补偿金进行约定,凌某离职后,A保险公司也未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A保险公司要求凌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芊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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