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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刚满一年车辆自燃 三包期过无碍索赔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5-3-23 19:44
标题: 刚满一年车辆自燃 三包期过无碍索赔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3-23 09:10:53   法制日报记者姜东良 法制日
刚满一年车辆自燃 三包期过无碍索赔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3-23 09:10:53

  法制日报记者姜东良 法制日报通讯员李阿欣
  2013年8月7日,姜某以裸车3.3万余元的价格从某汽贸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由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厢式货车。2014年8月21日晚,该车在未启动的情况下突然起火,驾驶室被烧得面目全非。经消防部门鉴定,起火原因为保险盒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姜某找车辆生产商和经销商沟通,但该汽贸公司和制造公司均称,货车线束保修期限为6个月或者1万公里,姜某车辆起火时间距离购买时间已经1年有余,超过了保修期限,且姜某无法证明起火原因是由车辆质量问题造成,因此两公司仅愿意给予部分补偿。无奈之下,姜某将汽车厂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令汽车销售商向车主赔偿共计1.6万元。
  法官庭后解释称,姜某提供的技术鉴定报告和火灾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相互辅佐,构成完整证据链条,直接排除了人为及其他造成车辆火灾的因素。在此前提下,车辆自燃造成姜某财产损失,应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该纠纷实际为侵权纠纷的一种,诉讼时效为两年,不受三包期限的限制。同时,姜某在买车刚满1年,行使不足5000公里的情况下发生火灾,法院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规并参考市场报价,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车主,若遇到车辆自燃,可选择起诉生产者或销售商,若已经购买了保险,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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