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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游客不走指定线 出事景区不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5-2-26 18:25
标题: 如果游客没有遵从景区内的告知、警示标志,未按照景区指示线路游览,不慎跌落受伤,这种情况景区是否该担责?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
如果游客没有遵从景区内的告知、警示标志,未按照景区指示线路游览,不慎跌落受伤,这种情况景区是否该担责?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

游客不走指定线 出事景区不担责
  
稿件来源: 中工网 发布时间:2015-02-25 09:20:11

  河南省沁阳市的孙先生进入沁阳市五A级景区神农山景区旅游。在入口处,景区管理局设置有旅游线路导示图和游客须知栏,提示游客按指定线路游览,不要到偏僻和设有禁行标志的地方去。
  孙先生进入景区后,并未按导示图指引的线路行走。行至神农山庄附近一处悬崖处,孙先生向上攀爬采摘野菊花。这时,因路滑,孙先生不慎跌落下来。景区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后将其送进了医院。
  孙先生得到了救治,但9万余元的医疗费到底该谁承担,引发了争执。孙先生说:“由于景区在道路旁未安装防护设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因路滑不慎跌落到山下。所以,景区应该赔偿我各项损失的80%,即72749.536元。”
  对此,神农山景区管理局的负责人有不同的看法:“景区已经对游客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和必要的提示、救助义务。在景区入口处设置的游客须知栏上已经明确告知:‘请按指定线路游览,不要到偏僻和设有禁行标志的地方去。’而孙先生行走区域已经超出我们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所以,孙先生的损失,我们不能承担。”
  孙先生对景区的说法不能接受,遂将该景区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神农山景区管理局在景区入口附近设置了游客须知栏,提示游客应按指定线路游览,不要到偏僻和设有禁行标志的地方去。孙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进入景区游览时,应当注意阅览游客须知和旅游线路导示图,并按照导示图上的线路游览,更应预见到攀爬悬崖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但孙先生在进入景区后未按导示图指引的线路游览,而是在到达景区游览线路终点时,仍继续向前行走,并因攀爬悬崖导致跌落受伤,因此其应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因神农山景区管理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孙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建忠 聂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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