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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担保人”在“借款人”栏签名引发纠纷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5-1-29 14:57
标题: “担保人”在“借款人”栏签名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1-29 09:11:40   在
“担保人”在“借款人”栏签名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1-29 09:11:40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蔡某被借条主文记载为担保人,但其却在“借款人”一栏中紧挨着实际借款人小蔡签名。那么,蔡某究竟是担保人,还是共同借款人呢?

  1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运用体系解释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蔡一次性偿还原告吴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蔡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小蔡追偿。

  蔡某与小蔡系父子关系。2014年8月15日,小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好友吴先生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该借条主文明确载明“本人父亲蔡×作担保,向吴××借款人民币10万元”。蔡某在“借款人”一栏小蔡的名字后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当日,吴先生从自己账户中取出10万元现金,当着蔡某的面交给小蔡。借期届满后,两人均未还款。多次索要无果后,吴先生遂一纸诉状将蔡氏父子告上法庭。

  小蔡签收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只有蔡某出庭应诉。法庭上,吴先生称,蔡某在“借款人”栏签名,应为共同借款人。蔡某对借款已交付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是证明人。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借条主文明确记载“本人父亲蔡×作为担保”,而蔡某签名的位置又在“借款人”一栏,根据体系解释下“含义明确条款优于含义不明确条款”的解释规则,应当认定蔡某为“担保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一生平安659618    时间: 2015-2-2 14:12
标题: 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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