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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支持起诉——拆迁法治中的新力量”高峰研讨会所带来的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kisstolove 时间: 2015-1-2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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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1日,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企业支持起诉——拆迁法治中的新力量”高峰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举行。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在国内率先开创了企业支持行政诉讼公益行动,支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的部分拆迁户提起拆迁行政诉讼。公司决定出资100万元设立拆迁维权基金,聘请由“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杨在明律师率领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帮助200多户被拆迁人集体维权。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代表先后发言。本文将对其中所涉及的一个最重要的法律问题加以简明扼要的阐述,即企业支持行政诉讼是否可行。
答案是肯定。《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表述很清楚,“企业”是可以支持“个人”的民事诉讼的。而本次研讨会所涉及的,正是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这一企业法人支持若干被拆迁“个人”提起诉讼的行为。此时的问题便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否适用于行政诉讼当中呢?对此,与会并第一个发言的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提请大家注意《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注意到,这里并没有提及“起诉”。但是姜明安教授在发言中指出,这个民诉法15条,依然是可以用的。理由有二: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实质上与《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互为补充,即只要《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不冲突,便可以加以适用。其二,虽然《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中的列举部分没有提及“起诉”,但却有一个“等”字。姜明安教授认为,有这个“等”字,企业支持行政起诉便有了法律依据。在立法时采用列举方式表述,没有办法将所有实践中可能涉及的程序、情形列举穷尽,因而“等”字的存在完全可以理解为对诸如“企业支持起诉”这样的模式的允许。与会的另一位专家,全国人大法工委前民法室主任姚红也对姜明安教授的这一观点给予了肯定。
事实上,对于公民个人的行为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从这一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出发,由企业支持公民个人提起行政诉讼是完全可行的,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况且,本次研讨会所涉及的“企业支持起诉”,并不是“企业替代起诉”。与会的多位专家也在发言中表示,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企业显然不能直接替代被拆迁人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而致力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则显然不是拆迁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更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这里所提及的“企业支持起诉”,是说企业拿出一定的资金、人力等优势资源来帮助被拆迁人行使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这当然是不存在任何法律或政策方面的问题的。
综上所述,“企业支持行政诉讼”无疑是一个新的维权模式。接下来需要深入探讨的,是企业究竟应该如何支持行政诉讼——拿出100万元来以后,具体该做些什么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群体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在这一过程中,势必需要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有着丰富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团队提供的专业指导与法律服务。如此,企业、拆迁户、律师三方联动配合,开启拆迁维权的一片新天地便指日可待。
无论如何,此次研讨会的主题,都是一种新的尝试、探索,必将有利于依法治国的推进与最终实现。诚如一位与会的专家所言,无论如何操作,“起诉”都比“上访”要靠谱得多,毕竟诉讼的过程就是践行法治的过程。仅就这一点而言,我们都应当为参会的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及各位专家、学者们点赞。(王宇/文)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5-1-25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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