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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5-1-21 11:20
标题: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0:09:16   徐某自1997年开始在济南某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0:09:16

  徐某自1997年开始在济南某汽修厂工作,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4年2月,徐某不幸患病。凭医院开具的证明,徐某向企业请病假住院治疗。2014年11月,汽修厂通知徐某,30天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汽修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要求汽修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应为18个月。因此,徐某依法应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汽修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仲裁委遂裁定汽修厂应继续履行与徐某的劳动合同。(记者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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