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标题: 强烈要求市里和公安机关逮捕堵死化工路的不法分子 [打印本页]

作者: 徐州之虎    时间: 2014-12-3 14:29
标题: 非法堵塞道路交通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
非法堵塞道路交通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此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公民如有诉求,应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提出。诉求人应当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行使诉求权利,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不听劝阻、堵塞道路交通,冲击党政机关,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扰乱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触犯国家法律,对此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这些行为,国家法律不允许,人民群众也不会答应。如果有人置公众利益、社会秩序于不顾,一意孤行地实施类似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堵路是违法的我们报警打12345都得不到相应的解决,化工路问题是光天化日下的违法行为,搞不懂市里为何能容忍这种事情发生在眼皮底下,路堵这么久一直不闻不问,如果没钱修路可以不修但是也要有条路给老百姓走,不能堵死,希望市里有关部门能把路扒开,把堵路的犯罪分子抓起来,还路于民,造福百姓。





欢迎光临 新沂城市论坛 (http://bbs.0516k.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