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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拖欠工资又不签合同 仲裁裁决获双倍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4-11-27 10:21
标题: 拖欠工资又不签合同 仲裁裁决获双倍赔偿 稿件来源: 天津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4-11-27 09:06:22 本期点评嘉宾 吴凤颖  
拖欠工资又不签合同 仲裁裁决获双倍赔偿

稿件来源: 天津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4-11-27 09:06:22

本期点评嘉宾 吴凤颖

  【案情回放】2013年9月1日,盛某某被某公司聘用为技术员。该公司在支付其9月份工资后,既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以各种理由拖欠了他第四季度三个月的工资。2014年1月2日,盛某某向公司讨要工资无果后,遂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三个月的工资15000元,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5000元。

  【案件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1、解除申请人盛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盛某某三个月工资15000元;3、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补偿的工资15000元。

  【律师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吴凤颖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公司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和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劳动者付出劳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申请人盛某某完成了企业交付的工作,就应当得到约定的报酬。而被申请人某公司应当履行按照约定足额、按月及时支付工资的义务。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拖欠职工工资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

  第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某单位拖欠盛某某三个月工资的行为,就赋予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以盛某某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请求有法可依,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盛某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单位一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上述规定,某公司还应支付盛某某双倍的工资,即支付拖欠盛某某15000元工资外,还应支付15000元。 (本报通讯员李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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