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提请补缴社会保险的函
新人社察函字〔2014〕第001号
新沂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9月22 日,阚明军通过新沂市人民**网“市长信箱”
〔2014〕175号举报人于1993年3月-2013 年 11月25日期间,其在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新沂市化肥厂)工作,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 我大队立案处理。
经调查:阚明军,男,身份证号:320326195707137017。于1993
年3月-2013 年 11月25日期间,其在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新沂市化肥厂)工作,事实存在。阚明军已申请劳动人事仲裁,于2014年8月2日(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2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1993年3月--2013年11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我大队于2014年10月20日向该单位送达了(新人社察询字〔2014〕第
027 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登记凭证,该单位拒绝执行;大队于2014年10月31日向该单位作出(新人社察令字〔2014〕第10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单位拒绝执行,并放弃相关申辩举证等权利。大队又从社保中心网上查询,没有发现阚明军保险登记申报等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新沂市化肥厂),违反《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提请新沂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办理。
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东升
举报人:阚明军 联系电话:13505218691
主办监察员:王立忠 联系电话:13705229180
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一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工资单复印件(单位拒绝提供工资明细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5、劳动人事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2 0 1 4年 1 1 月6 日
新沂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收人签字:
正本、副本
大队于2014年10月20日向该单位送达了(新人社察询字〔2014〕第
027 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登记凭证,该单位拒绝执行;大队于2014年10月31日向该单位作出(新人社察令字〔2014〕第10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单位拒绝执行,这不是对劳动局的公然挑衅?太不把劳动局放在眼里了吧。还是有谁为恒盛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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