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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法院判限期履约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4-10-23 11:32
标题: 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法院判限期履约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4-10-23 09:39:32   当事双方发生矛盾纠纷,经街道办
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法院判限期履约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4-10-23 09:39:32

  当事双方发生矛盾纠纷,经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人民调解法》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后,义务人不信守约定,权利人怎么办呢?近日,临沭县法院依法判决义务人曹江依照调解协议内容限期赔偿权利人李莲经济损失1600元。

  去年10月,曹江非法建设房屋被他人举报被强拆,因怀疑系李莲举报,双方发生矛盾,曹江将李莲致伤。今年2月13日,经当事双方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曹江一次性赔偿李莲1600元,当日内经由村干部之手兑付。调解委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但曹江并未按协议履行赔付义务。后李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曹江赔偿损失1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曹江在纠纷中致伤李莲,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为有效协议。协议达成后,曹江未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李莲要求其按约定给付合法有据。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闻锐 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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