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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扩路未移线杆 行人骑车撞伤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4-10-22 12:35
标题: 扩路未移线杆 行人骑车撞伤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4-10-21 09:01:33   记者马超 通讯员宗爱萍 李菲菲  
扩路未移线杆 行人骑车撞伤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4-10-21 09:01:33

  记者马超 通讯员宗爱萍 李菲菲

  因夜间视线模糊,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市民丛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时,不慎撞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一根电线杆上。事后丛某将电线杆管理人如皋市广电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丛某未尽注意义务自身担责三成,广电公司作为电线杆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疏于管理,应担责七成,共计赔偿丛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

  2012年6月26日22时10分左右,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不慎碰撞非机动车道内的电线杆后发生摔倒,导致右额叶血肿,颜面部多发骨折等。因无法查清电动自行车撞击电线杆倒地原因,交管部门在受理现场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确认,事故现场位于非机动车道内,道内无路灯照明,非机动车道宽5.5米,为沥青路面,在非机动车道上有一电线杆距东侧绿化带边缘3.6米,电线杆东北侧有丛某骑使的电动自行车一辆。

  后经调查,如皋市广电公司系该电线杆供电公司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因其在扩路后未及时将该电线杆移位,导致该电线杆占据非机动车道。多次索赔未果后,丛某一纸诉状将如皋市广电公司告上法院。

  如皋市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线杆占道酿事故管理人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碰撞架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电线杆,发生事故,造成丛某自己受伤。公安机关对事故所作证明,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人身损害事件系因丛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过程中,与非机动车道内的一根电线杆相撞而引起,被告广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在扩路后未及时将该电线杆移位,致使该电线杆占据非机动车道,造成原告夜间行经该路段时碰撞电线杆受伤,明显疏于管理,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担责七成。

  同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丛某驾驶电动车也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电动车通过该路段时,未能主动避让障碍物,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自身担责三成。

  该案承办法官宗卫明提醒说,行人在夜间行驶应减速慢行,在路过有障碍物的路面时要小心谨慎;施工单位在道路进行施工的时要设置警示标志,让行人做到合理避让,施工结束要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为行人出行营造一个安全的社会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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