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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购“后悔权”不是啥都能后悔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4-10-9 09:57
标题: 网购“后悔权”不是啥都能后悔 稿件来源: 三秦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4-10-08 09:44:36   多收0.9元赔了500元;虚假广
网购“后悔权”不是啥都能后悔

稿件来源: 三秦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4-10-08 09:44:36

  多收0.9元赔了500元;虚假广告找“婆婆”;网购“后悔权”,不是啥都能后悔,要注意退货商品须完整……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半年以来,省消协前天发布“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点评”。

  “三包”范围扩大

  案例:今年3月25日,消费者段某花上万元购买了某进口品牌净水器,在安装使用的第4天就出现了问题,向经营者反映却得不到重视,便投诉到省消协,坚决要求退货。而经营者则以其产品不在国家“三包”产品目录为由拖延解决。

  消协提醒,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七日内退货”,把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商品。最终经营者为段某退了货。

  多收0.9元赔了500元

  案例:消费者刘某在西安某超市购买日用品查对小票时,发现一商品标价6.6元,结账7.5元,便拍照取证后到消协投诉。

  消协提醒,新《消法》第55条将欺诈行为赔偿由原先的一倍升为三倍,即“1+3”实际为四倍赔偿,且金额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起赔。在事实面前,经营者最终赔了500元。

  遇虚假广告找“婆婆”

  案例:今年5月,消费者吴某收看陕西某电视“名医在线”节目,被其广告内容打动,先后付出8万多元邮购药物治病,当发现被骗时却再也联系不到当初卖药给他的“教授”。

  消协提醒,新《消法》第45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接到投诉后,消协致函广告发布媒体,得到该媒体配合。通过广告资源代理公司联系到经营者,多方协调,达成退还消费者61800元的和解协议。

  “后悔权”要注意退货商品须完好

  案例:消费者冯某通过远程购物,为家中老人购买了一套双立人高档锅具。产品到家后才发现锅的质量本身很重,装上食物老人使用比较吃力,想退货。经营者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新《消法》首次赋予消费者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省消协依据新《消法》25条向经营者发去调查意见函后,经营者表示认可并给予退货。可是,经营者在收回货品后发现,锅具已被消费者上火使用,不能再接受退货。消协了解清楚原因后,对消费者隐瞒实情进行了批评教育。因为,新《消法》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之一是商品完好,已经使用且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则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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